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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新能源 · 数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5-09-09
专项行动整治滥用行政权力,纠正地方歧视性政策,打破市场壁垒,恢复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调查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激发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安徽、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四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外地ETC卡货运经营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并指导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本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类案同查,实施挂牌督办,推动全面纠治。
经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自2016年7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对持有安徽ETC卡货车通行安徽省收费公路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对持有其他ETC卡货车实行通行费95折基本优惠。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自2017年1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对持有并使用运政苏通卡的货车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9折优惠,2018年底调整至85折优惠;同一时期,对持有其他ETC卡货车实行通行费95折基本优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自2022年1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规定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浙江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对使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货车实行 95折基本优惠。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自2017年7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使用粤通卡的货车实行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85折优惠;对使用其他ETC卡货车实行95折基本优惠。
上述行为通过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导致在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下,使用外地ETC卡的货运经营者承担更多成本,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增加了货运经营者跨区域拓展业务和参与市场的难度,不利于商品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建议责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积极稳妥改进相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为,推动做好整改。2025年3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关于优化完善我省部分货车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关于广东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6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关于优化省内国资控股高速公路ETC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函》,对本外地货运经营者实行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恢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2年5月,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吕住建发〔2022〕19号),明确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市龙头骨干企业评选,在工程项目承发包中,骨干企业免予招标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加大骨干企业评标资信评分权重;支持本市建筑企业优先承接市内工程项目,根据企业在本市当地信用评价情况,对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进行适当下浮;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为非公开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市建筑企业范围内择优选用等。
上述行为在信用评价、工程项目承发包等领域区别对待本外地企业,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公平参与当地建筑业市场竞争,加剧市场分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废止问题政策文件,消除竞争限制,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举一反三开展政策文件存量清理,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1年1月,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甲方)与某医学检验公司(乙方)签订《商丘市医学检验病理共享中心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作为商丘市区域内医学检验病理服务提供商”“甲方协助乙方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乙方与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业务运营由共享实验室统一管理运营”“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开展本合同项下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合作”“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商丘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学检验病理共享合作协议”等内容。同年3月,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商丘市医学检验病理共享中心”授牌于该公司。同年9月,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各县(市、区)卫健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推进医疗机构与市医学检验病理共享中心签订互认协议。截至调查时止,该市域内开展第三方医学检验送检业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已与某医学检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占比为65.4%。
上述行为致使该经营者占据当地第三方医学检验市场较大份额,一定程度上排除、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当地相关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经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废除《关于加快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修订《商丘市医学检验病理共享中心合作协议》,删除协议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医疗机构下发《关于废除〈商丘市医学检验病理共享中心合作协议〉部分条款和有关文件的通知》,并于其官网公示,督促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秩序。
四、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临夏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临夏市城市管理局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召开会议,要求全市正常经营的多家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将餐厨垃圾交至某公司。同年8月,发布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拍卖公告,确定该公司中标,经营权年限为29年。其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限内,授予该公司独家排他权利,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上述行为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导致原正常运营的多家同类企业无法在当地继续开展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餐饮企业无法自主选择相关服务提供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5月,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向临夏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建议责令临夏市城市管理局停止相关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在政府网站公开。鉴于临夏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曾因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且此次存在拒绝、阻碍调查行为,同时提出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的建议。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执法约谈,并依法立案查处
2024年6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线索开展核查。6月21日,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负责人开展行政执法约谈。6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27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合作投资主体比选项目(重)的招标公告》,择优比选投资开发主体3家,分别负责3个片区项目建设。2023年12月,与两家中标企业分别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第1个片区(宝坛乡、怀群镇、兼爱乡、纳翁乡、乔善乡、天河镇6个乡镇区域)光伏开发建设;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第3个片区(龙岸镇、黄金镇、小长安镇3个乡镇)光伏开发建设。签订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两家中标企业分别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排除其他光伏企业交易机会,限制光伏用户自主选择权,对当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合作投资主体比选项目的招标文件失效的公告》,解除原业务协议,并退还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恢复当地分布式光伏市场竞争秩序。
六、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丹东市振兴区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丹东市振兴区教育局于2024年5月召开会议决定统一组织各学校开展校服采购活动。同年7月,发布所属中小学学生装采购征集公告,经评审,3家企业入围,随后签订《成交通知书》。同年9月,制定印发文件,明确区属学校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供货企业。
上述行为限定3家企业为当地中小学校服采购入围供应商,剥夺学校、家长的自主选择权,排除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丹东市振兴区教育局公开废止问题政策文件,不再限制学校、家长自主选择校服采购企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七、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城县民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17年3月,南城县民政局与某公司签订殡仪馆、公益性墓区新建及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不批建第二家经营性殡仪馆和墓区,承包期限为60周年。截至调查时,南城县仅有该公司承包建设的一家经营性殡仪馆和公墓,其墓区出售的墓穴中,经营性墓穴占比95.74%,公益性墓穴占比4.26%。
上述行为表面上是签订公益性墓区建设合同,实际是将该县经营性墓区和公益性墓区全部交由该公司进行运营,限制其他经营性殡仪馆和墓区经营者进入当地殡葬服务市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经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2025年2月,南城县民政局废除原合同有关违法条款,在南城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殡葬领域公平竞争公告,消除竞争限制,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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