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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2-14
黑龙江省印发2026年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明确建设时限、电价机制、接入调度、产业协同及严格监管要求,严控投资主体变更与违规行为。..........
有关市(地)发展和改革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黑发改新能源〔2025〕990号)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组织省电力公司测算独立新型储能布局及规模需求,经有关市(地)申报,研究确定了2026年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市(地)要加快推进清单项目建设,强化调度监测和服务保障。新型储能科技创新产业化示范项目根据上游储能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其余项目须于6月30日前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年。对超期未开工、未按时并网投产的项目,我委将视情况予以调出清单。
二、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及容量租赁的清单项目,纳入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飞轮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按《东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不纳入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三、新型储能科技创新产业化示范项目要充分发挥储能装备制造产业引领作用,加强新型储能产业上下游协作配套,优化完善储能产品及技术路线的可靠性和经济性,持续提升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后续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报告。
四、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确保应并尽并。电力调度机构要按月统计认定可靠容量,强化独立储能电力调度管理,保障公平合理利用。清单项目全容量并网后,要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定期如实上报自身电力电量运行能力,并接受抽查。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电网企业的工作联动,定期开展监管,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资金捐赠、违规收取保证金等作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清单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在全容量并网投产前及其后一年内,清单内项目不得通过代持、隐形股东或交叉持股等方式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出卖股份、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发生以上违规行为的,各市(地)发展和改革委应立即上报。经查证核实的,该项目移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清单。
六、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有关事项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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