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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06-06
云南省发改委将节能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全省节能监察、违法用能查处、节能标准监督及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事项,委托期限5年,要求依法履职并接受监督。..........
委托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托方: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国家、云南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有效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节能工作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省节能监察中心)履行。
一、委托事项
1.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全省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用能行为。
2.监督检查全省范围内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3.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将能耗超标企业名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为实施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提供监察依据。
4.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就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开展能效监测和评价。
5.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和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及审查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6.对节能产品、节能服务市场和节能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节能产品、违规使用能效标识、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对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技术认定、检测。
7.依法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接受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违法用能案件。
8.指导州(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省节能监察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以上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用能行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不得超越上述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
省节能监察中心在依法执行上述委托行为中,应依法留存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材料档案,执法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对省节能监察中心的节能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省节能监察中心未按照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履行职责的,省发展改革委有权立即撤销委托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本委托书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何国斌
单位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
2025年5月6日
受托方: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
法定代表人:普麟
单位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09号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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